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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

时间:2024-01-04 11:23:18 点击: 115 次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3年第193号(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根据进口原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原油(HS编码2709000000),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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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3号(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
根据进口原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原油(HS编码2709000000),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
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1)的要求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
三、检验报告内容
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包含货物相关运输信息。
四、检验报告有效期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与所检验原油装载容器及运输工具信息相对应,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五、采信机构要求
(一)申请条件。
申请列入海关进口原油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 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当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 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当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二)申请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申请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2)。
六、申报要求
海关对同期装载在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进口原油采用相同的检验监管模式。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需对进口货物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检验报告、《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见附件3)等资料,海关按照《采信办法》实施采信。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doc
2.“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
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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