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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发布CNAS-R01:2017《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等20份认可规范类文件

时间:2017-01-03 14:02:02 点击: 1225 次
修订发布CNAS-R01:2017《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等20份认可规范类文件 
相关机构及人员:
为满足国际认可论坛(IAF)2015年第14号决议和2016年第17号决议以及IAF MD17: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见证活动》强制文件的要求,同时为了尽量统一各认可制度的管理方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对CNAS-R01:2017《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等20份认可规范类文件进行了修订(具体见附件)。

经批准,CNAS-R01:2017《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等20份认可规范类文件于2017年1月1日发布并实施。

本次认可规范文件修订中,涉及获认可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文件(以下简称“认证文件”)中标注认可状态的要求(CNAS-R01:2017中5.2.2条和5.2.5条)、调整认证机构认可证书有效期及CNAS-RC01:2017中9.2条的要求,具体实施安排如下:
一、关于CNAS-R01:2017中5.2.2条和5.2.5条的实施安排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获得CNAS认可的范围内,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新颁发或换发的认证文件上应标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二)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可结合再认证为获证组织换发标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认证文件,并应于2019年11月6日前完成全部认证文件换发;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实施的某特定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如:GB/T 19001/ISO 9001认证、GB/T 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24001/ISO 14001认证、GB/T 22000/ISO 22000认证、GB/T 23331/ISO 50001认证等)或认证制度下的某认证业务范围新获得CNAS认可后,对于获得CNAS认可前所颁发的认证文件,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随后的一年内换发为标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认证文件;认证机构应在换发认证文件前进行必要的策划和评估,并确保其认证活动满足认可规范的要求;

(四)在同时被CNAS和其他IAF成员认可的认证活动范围内,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文件上应至少标注一家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声明中至少注明获得某一家认可机构认可);如认证文件标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获得CNAS认可,则应满足上述(一)~(三)的要求。

(五)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文件的转换安排。CNAS在监督、复评中,将关注其对认证文件转换安排的落实情况。在转换期内,获认可范围内的管理体系认证文件上不标注认可标识并且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将作为观察项予以记录(在过渡期内发现的此类观察项不计入认证机构分级评价信息);超过上述(二)~(三)规定日期后,在认证文件上仍然不标注认可标识并且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将构成对认可要求的不符合。
二、关于调整认证机构认可证书有效期与CNAS-RC01:2017中9.2条的实施安排
(一)结合初次认可(不包括已认可的基本认可制度内增加专项、分项认可制度)或复评活动,CNAS自2018年1月1日开始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认证机构认可证书;2018年1月1日前CNAS颁发或换发的认证机构认可证书有效期仍为4年或保持原认可证书有效期;

(二)在认证机构获得有效期为5年的认可证书后,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后见证评审安排开始应用CNAS-RC01:2017中9.2条的要求。

以上认可规范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请相关认证机构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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