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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多项证明事项或将取消

时间:2019-05-31 09:48:11 点击: 1781 次
今天,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现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共32项)

序号

证 明

用 途

依 据

1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

2

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

3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

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

5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申请补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2014年第63号令修订)

6

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9号)

7

广告业务机构证明及负责人任命文件

8

广告从业人员证明

9

相关媒体批准文件

10

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办理“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

11

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12

认证机构资质批准证明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指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5号)

13

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申请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4号)

14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

2.《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

15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

16

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及扩项”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

1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8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19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

20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复印件

21

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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