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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快讯 | 浙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又有新动作!

时间:2017-09-22 09:43:50 点击: 1337 次

摘要

近日,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获悉,浙江省质监局发布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通知。实施落实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对七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自我声明管理。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

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质评发〔2017〕106号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将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一次不跑、事事办好”,现就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取消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7号)要求,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一)抓好贯彻落实。停止受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经受理申请的,不再发放资质证书。

 

(二)实施统一管理。各单位要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统一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上来,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组织实施。

 

(三)取消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考核。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要做好取消上岗考核后相关工作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平稳过渡。各级质监部门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的要求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执行,各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加强检验人员培训,确保检验人员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实施七项行政审批事项自我声明管理

 

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地址名称变更、主要人员变更、法人性质变更、检验检测能力取消、资质认定复查(部分领域)等七项审批事项实施自我声明免于审批管理。各级质监部门对于符合自我声明条件的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实施管理。

 

三、简化优化资质认定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全面实施电子化和无纸化网上申报,大幅删减申报材料,实行申报材料“一表制”,机构申报只需上传一份申请表。

 

(二)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电子证书,实施资质认定证书和行政审批过程文书在线送达、下载、打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三)核发资质认定证书二维码,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在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证书二维码,实现检测报告实时防伪查询。

 

(四)畅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信息查询渠道,建立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信息省政府服务APP、省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四位一体的查询机制。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三级职能定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全面督查指导、统筹协调全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法负责辖区内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工作的组织部署、监督检查、协调指导以及违法案件的督办、查处;承担省局委托下放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检验机构的区域风险监测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依法负责辖区内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承担省局委托下放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对辖区内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强化检验机构事中监管。省局负责对委托下放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事中监管工作进行管理,建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监督考核机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全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安院)受省局委托,负责对资质认定过程中的技术评审进行核查,并对技术评审专家进行日常管理,对技术评审专家库进行维护。

 

(三)加强检验机构事后监管。合理分级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市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局结合监督检查、投诉举报、风险预警等信息,联合稽查执法部门对检验机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积极开展能力验证和能力比对活动,能力验证由省局委托省质安院组织开展,能力比对由市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开展。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改革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实施自我声明管理,执行证照在线打印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

 

(二)严格法律程序。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资质认定自我声明程序,切实履行自我声明后续监督检查职责,要将监督检查与稽查打假、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

 

(三)强化支撑保障。省局要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案例示范、网上答疑等方式,加强市(县)局审批业务能力建。省质安院要加强评审员培训,及时宣贯资质认定改革举措和新审批系统的使用要求。加强评审组评审质量的监管,通过技术评审核查、投诉举报调查等,发现评审员工作不符合要求应严格依规处理。

 

(四)推动社会共治。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政府网站、大众传媒等向社会公布质监部门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管和市场导向的作用,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的诚信自律规范。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规范作用,及时传递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3.15”、“6.9世界认可日”、“质量月”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认识,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关注、群众关心的良好舆论氛围,共同促进检验检测机构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原省局《关于印发<加强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通知》(浙质评函〔2015〕3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7日

 

附件1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自我声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我声明,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自主将符合条件的资质认定申请事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承诺和声明,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后视同完成备案或审批。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审批事项中的下列内容可以采用自我声明的形式向社会公示:

 

(一)检验标准变更(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未发生变化,未新增检测项目和参数,检测能力达到变更后标准规定要求的水平);

(二)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变更;

(三)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四)检验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变更;

(五)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

(六)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取消;

(七)部分领域资质认定复查。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省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受省局委托的各市(县)资质认定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审批部门)负责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管理、归档工作。

 

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局)级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自我声明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复查申请自我声明,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未发生变化;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未发生变化;

(三)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等关键岗位人员未发生变化;

(四)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场所和检测场所未发生变化;

(五)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六)原有效期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不属于机动车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凡是含食品检验检测项目的视作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刑事技术机构。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自我声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向资质认定审批部门提交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见附件1)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审批部门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自我声明承诺书是否盖章,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自我声明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在资质认定审批部门归档后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下载和打印自我声明确认书(见附件2)。

 

(四)资质认定审批系统自动推送自我声明机构和自我声明内容到省质监局官网实时向社会公布,予以社会监督,供社会查询。

 

第八条 以自我声明形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的,申请人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凡是未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复查申请的,按照首次申请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局负责对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市局应当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事项的合法性监督抽查的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自我声明的资质认定审批事项的合法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自我声明等违法行为,对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指导和督查。

 

第十一条 县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事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负责核查、处理对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投诉或举报,依法查处虚假自我声明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信息进行社会监督,发现虚假的信息,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委托有关技术专家负责开展自我声明监督抽查中的技术工作。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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