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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新办法9月1日起实施两年评一次|增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时间:2016-09-13 09:34:29 点击: 1068 次

由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是对2009年版《办法》的修订,在评选数额、奖项设置、评选周期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

 

据介绍,2006年,质检总局和标准委联合设立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至今已开展7届评选,共有602个项目获奖,包括57个一等奖、167个二等奖、378个三等奖,其中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35项,国家标准365项,国家军用标准6项,行业标准75项,地方标准30项,企业标准91项。累计已有1627个单位和3553名个人获奖。多年的评选实践表明,2009年版的《办法》已经不能满足评选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标准创新贡献奖奖项的设置比较单一,仅有标准项目奖,且3年评比一次的周期太长。2012年,国务院同意增设组织奖和个人奖,调整评比周期。为落实标准化改革要求,满足创新贡献奖调整变化的需要,国家标准委组织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59条,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的批复,标准项目奖不超过60个,其中一、二、三等奖数量不超过10个、20个和30个,组织奖5个,个人奖8个。各奖项评选主要面向基层,标准项目奖评选范围是发布实施;两年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由我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标准;组织奖评选范围是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个人奖评选范围是长期从事标准化工作并为我国标准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评选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等。评选程序包括申报推荐、评审论证、批准表彰3个阶段,具体分为部署、申请、推荐、形式审查、受理公示及异议处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审核批准和表彰授奖等11个环节。初评由各领域标准化专家承担,之后提交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据了解,《办法》的修订开始于2012年,2015年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各部委、行业协会(联合会)、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办法》增加了组织奖和个人奖,增加了评选组织机构方面的规定,参评范围增加了军队和国家军用标准,评审程序增加了受理情况公示和异议处理规定。《办法》还对评选环节名称和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评审专家名单进行公示的规定,调整了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按照企业标准管理改革的要求对参评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办法》规定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奖励范围:

 

(一)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国家标准(含系列标准,下同);

 

(二)实施2年以上的国家军用标准;

 

(三)在国家标准委完成备案且实施2年以上的行业标准;

 

(四)在国家标准委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且实施2年以上的地方标准;

 

(五)实施2年以上的团体标准;

 

(六)按规定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的企业标准;

 

(七)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其它公认的国际组织发布2年以上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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